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对于释放的法定依据
导读:
《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等,公安机关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时须释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强制措施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罪释放是不会留下案底或者不良记录的,对当事人无罪释放,就说明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既然如此,就不会产生犯罪记录。无罪释放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办,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将当事人释放。
被拘留人无罪释放的,如果刑事拘留是违法采取的,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采取刑事拘留的办案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形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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