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哪些人
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被害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其他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要求被害人必须出庭。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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