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怎样提起的
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1.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2.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4.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
1.刑事诉讼确已成立,并且还在审理过程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不成立或者,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要有一定的物质损失。民事诉讼审理的一般都是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较多,没有物质损失一般很难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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