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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审查羁押的必要性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12:43:15 人浏览

导读:

检察院可以审查羁押的必要性问题。检察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听取现阶段中办案机关的有关意见、听取嫌疑人等的相关意见、调查核实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状况等。

  一、检察院能否审查羁押的必要性问题

  可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三、检察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羁押期间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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