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拘留决定后应如何处理案件
导读: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的情形:
1.罪犯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罪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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