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导读:
刑事案件法院的确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3.对于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有: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