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可以进行监外执行
导读:
法律中规定的监外执行的疾病有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情形有:
1.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有以下区别:
1.监外执行适用于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取保侯审适用于涉嫌犯罪判刑前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2.监外执行是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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