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的工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导读:
工伤一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快车提醒您,具有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工伤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补偿;人民警察、军人、民兵、民工等适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补偿等。
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工伤保险部门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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