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录音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1.通话录音以刻录进光盘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开庭时拿手机当庭核验原始记录。
司法实践中,是在举证期内通过刻录进光盘将光盘提交给法院,然后在开庭时打开手机里面的录音原件给法官核对原始的录音记录。
2.提交通话录音光盘时,需要同时将录音内容转化为文字材料提交法院。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提交录音同时需要附上文字版本,但作为证据提供方,目的也是为了法官能更好的审查并采信证据。如果有附上文字版本法官在最初时对着听一遍录音,确认录音内容跟文字版本内容一样,之后就不用再反复打开录音。
3.通过辅助证据证明手机号机主信息。
4.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取该信息,是为了防止出现证明不了录音对象身份而证据不予采纳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电话录音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格式可以为如下形式:
1.通话时间、地点、任务;
2.以对话方式原汁原味的展现录音内容;
3.附移动或者电信的通话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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