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导读: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情形有:
1.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外执行跟缓刑有以下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法定条件不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判决制度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执行期限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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