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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10-01 12: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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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一般包括: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等。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一般包括:自伤自残的罪犯;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等。

  一、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情形有:

  1.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哪些情形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监外执行终止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外执行跟缓刑有以下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法定条件不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判决制度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执行期限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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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结束常见处理方式为收监执行。选择收监执行需根据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是否严重违规及刑期是否届满等情况综合判断,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并维护社会秩序。
  •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3.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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