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案件回避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2.申请回避的理由,即申请人认为哪些人可能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影响,需要更换承办人员;
3.申请回避的方式和时间,即申请人希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回避,以及回避的时间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回避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法官做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回避的必要性,法官有权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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