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收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证据
导读:
检察院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被害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陈述。检察官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其他可能隐藏罪犯、赃物的场所。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对扣押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当当场清点、核对,并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予以封存、扣押或者鉴定。
4.对于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依法提取样本,交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5.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总之,检察院在收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具体种类包括: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等。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批捕由检察院决定。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侦查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来要求批准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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