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抗诉规定有哪些
导读:
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此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完成规定的任务;
3.确有悔改表现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罪认罚上诉有可能会加刑的。我国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情况是上诉是不会加刑的。但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审判决是按照认罪认罚从轻判的,上诉往往会被检察院认为是不认罪认罚,这样的话一审的判决检察院就会认为判轻了,这时候检察院可以抗诉,检察院抗诉以后就有可能加重刑期。认罪认罚的上诉人依法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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