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导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撤销婚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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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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