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导读: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的人有以下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写回避申请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回避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
1.首部部分写明标题、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请求回避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尾部写明受理法院;
4.最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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