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有哪些标准
导读:
1.组织、领导寻衅滋事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
2.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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