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是怎样的内容
导读:
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直接是当事人的姓名,是自诉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
2.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构成的犯罪;
4.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后提起的;
5.其他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犯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
1.被害人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确定被告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送达传票,通知原、被告按期出庭;
5.条件;
6.开庭审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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