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从犯身份
导读: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
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法律快车提醒您,开设赌场罪最主要证据有:
1.开设赌场案件来源,包括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案发、抓获经过、别人举报或提供线索等;
2.开设赌场的情况,包括检查笔录、参赌人员证言、赌场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或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或鉴定意见书;
3.参赌人员情况,包括参赌人员的户籍资料,有前科的还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
4.被告人主体身份,能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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