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导读:
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
依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委托,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您,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另外委托能提供法律辩护的人员。关于另行委托辩护人,一般认为另行是指委托行为,而不是指辩护人,故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可以委托另外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为再次委托原来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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