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导读: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吸毒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法律快车提醒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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