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撤销已提出的抗诉案件
导读:
可以撤回。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前可以撤回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作出发回重审决定的,由接受重审案件的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过延长,审理期限最多为六个月。因此,抗诉成功后的开庭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到四个月间。
法律快车提醒您,检察院抗诉有可能加重刑罚,但还要综合案情具体判断。
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指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二审时不得加重处罚,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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