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卖的拆迁安置房有哪些
导读:
1.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2.而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
3.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拆迁安置房是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不仅可以办理房产证,还能进行更名。并且与正常的商品房是没有多大差异的,可以上市交易买卖。
拆迁给的安置房能直接更改房产证的名字。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名,更改产权人的名字也就是过户,根据法律规定,过户需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税费缴纳凭证、还有房产证。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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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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