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导读: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两年;
2.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竞业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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