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的所需资料有哪些
导读: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1.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应当等竣工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
2.验收合格的,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
1.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法律快车提醒您,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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