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检察院三天的批捕期限是否合理
导读:
检察院批捕期限三天是合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1.拘留一般要十四天,最长要三十七天;
2.逮捕、侦查一般需要二个月,最长要七个月;
3.审查起诉一般是一个半个月,最长是两个半个月;
4.法院一审一般是一个半个月,最长是两个半个月。
5.如果需要进行二审的,则一般需要一个半个月,最长需要两个半个月。
因此,刑事逮捕后会在五个月左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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