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什么权利
导读: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委托代理权。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3.申请再审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受害人跟被害人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般可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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