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该怎么判定挪用公款行为
导读: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可以判缓刑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缓刑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