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有哪些区别
导读:
1.在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
3.从主观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
法律快车提醒您,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上侵犯了我国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权威;
4.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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