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和方法
导读: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如果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法律快车提醒您,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之一,具有证明力,但是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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