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交通事故是否影响交强险理赔
导读: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应赔偿。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商业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保险公司是否对“肇事后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定。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明确提醒投保人“逃逸免赔”,那么保险合同有效,商业险不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那么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1.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快车提醒您,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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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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