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未判罪如何应对问题
导读:
一般是案件证据上有问题,可能证据不确实充分,建议委托介入,这种情形已经属于超期羁押,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 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 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当天就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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