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法院应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导读:
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和案卷材料、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公诉案件实行程序性审查,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而自诉案件是随时;
7.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公诉案件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公诉案件是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诉案件是立案后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且经批准后,可再延长三个月。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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