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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劳动诉讼证据种类范围是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7 12:01:40 人浏览

导读:

常见的劳动诉讼证据种类范围包括劳动保险、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等。劳动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常见的劳动诉讼证据种类范围是有什么

  常见的劳动诉讼证据种类范围: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的举证内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举证内容;其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有什么样的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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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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