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法律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选举权
导读: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服刑人员可以协议离婚的。服刑人员离婚的可以进行诉讼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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