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导读:
1.申请。
要求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如果已年满八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领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领养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领养当事人领养意愿的真实性和领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领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领养人真实的领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领养人和抚育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审查。
审查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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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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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需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三代以内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属包括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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