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收养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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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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