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离婚生效证明在哪个部门开
导读:
离婚生效证明在过了上诉期之后到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开,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就是有效的离婚证明,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持判决书以及身份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离婚生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离婚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证明书和判决书有区别的,一个是司法判决,一个是行政确认。因为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制作的,离婚证是属于民政部门的婚姻机关发放的。生效的离婚核准判决书和离婚证明在法定婚姻解除中可以起到法律作用,效力是一样的。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不必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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