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限制有哪些情形
导读:
1.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
2.未解除抵押的房产;
3.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
4.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
5.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
6.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
7.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
8.未上市的“央产房”;
9.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10.业主死亡,未完成继承手续的房产;
11.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人,卖方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产;
12.卖方无法提供房产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房屋过户需要的时间一般会在3个月左右。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证办理需要30个工作日,并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会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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