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发生意外哪些证据是给法院有说服力的
导读: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1.现场调查。需要现场调查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装载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3)交通事故中的基本具体事实;
(4)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违法驾驶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致因;
(5)交通事故行驶中的道路情况;
(6)其它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具体事实。
2.检验、鉴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或者身体受伤程度、尸体情况进行鉴定,包括事故发生时汽车的速度、现场的事故痕迹还有发生事故的交通状况进行勘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在现场五天之内,请到专业人员、具有勘察资格的人员对现场进行检验。
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5.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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