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限制了减刑的适用
导读:
减刑限制条件如下: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不能少于二十年。
1.在监狱罪犯提请的减刑、假释,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到狱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狱政管理部门审查之后,出示审查意见,并提交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
罚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种。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罪犯必要履行的一种惩罚方式,如何不缴纳罚金被认为是不服法律的现象,不遵守法律就会得不到减刑。此外,对于减刑还需要一定的程序进行才可以。
法律快车提醒您,应当减刑的情形是: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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