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人如何继承
导读:
承租人对于公有住房没有所有权,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常住人死亡之后,共有住房不能发生继承意义上的继承,但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所以说共同居住人是公有住房继承的首选人。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的继承要排顺位,第一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第二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同顺位的继承人由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为承租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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