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前协议的效力是否为必要条件之一
导读:
公证婚前协议的效力不是为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公证不是婚前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如果婚前协议未经公证,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往往具有较高的效力。如果双方对婚前协议的内容没有争议,也可能不需要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前协议一般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
3.缔约时间及地点、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添加的内容。
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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