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几种不起诉
导读:
不起诉有三种:
1.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特赦、被告人死亡等。
3.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法律快车提醒您,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或者通过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查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向社会公开宣布,并且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不起诉人和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都会有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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