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规定如何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几条
导读:
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针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决定回避的主体,依据回避的人员确定,例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案件申请回避的时间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的三日之内给出相应的答复,如果不接受的话,当事人的申请还必须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当事人不服也可以针对这个决定进行复议,但是复议的过程中被要求回避。 刑事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时间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三天时间里就给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答复。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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