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具体规定
导读:
确定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当事人在收到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并且各方的调解参与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赔付应包含的交通费用是:
1.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包括:维修车辆费;车辆施救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费;车辆重置费;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合理停运损失;其他。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其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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