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哪些行为被视为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导读:
代理权滥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是:
1.前者有代理权,后者无代理权。
2.其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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