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法律责任 > 没有雇佣关系是否免责

没有雇佣关系是否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30 11:02:47 人浏览

导读:

没有雇佣关系是否免责,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以及客体不同等。

  一、没有雇佣关系是否免责

  没有雇佣关系和是否承担责任没有必然的关系,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过错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雇佣关系是什么意思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