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怎么判断
导读:
离婚时房屋的判断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房产分割起诉状应写明:
1.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对房产分割的事实与理由。
4.最后具状人签名并写清日期。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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