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的不同点有哪些
导读:
可以从以下几点区分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务派遣工被辞退能得到赔偿。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拥有同等权利,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如下: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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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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