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再婚事实婚姻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导读: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就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是:
1.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优先,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2.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分割的原则;
3.其他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按身份证上载明的必要信息、结婚时间、离婚原因。
2.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这个是协议书中最重要的部分。
4.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6.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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